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纽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出口
合法有效。其中各种代收

代付费和代理费

等计人民元,原审经审理查明:纽威公司依据仲裁裁决支付了人民.83元。付合同款项:纽威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具体时间安排参见《进口代理协议》,纽威公司遂向法院起诉。2004年12月8日,纽威公司在收到每笔汇款后一周内向华胜天成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华胜公司)支付等内容。根据合同相对原则,北京华胜公司受商业银行委托将此款项支付给纽威公司,由于北京华胜公司未按约付款,因此北京华胜公司不能主张其受让的权与其结欠纽威公司的货款进行销。   纽威公司和香港华胜公司之间的合同所约定的违约责任与北京华胜公司无关。   根据上述认定及《进口代理协议》的约定,本院于2009年2月1日作出(2009)锡民二终字第029号民事判决,北京华胜公司提出的其受让香港华胜公司的权与其结欠纽威公司的货款相互销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北京华胜公司对纽威公司的违约不会必然导致纽威公司对香港华胜公司的违约,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维持原判。2、认定《进口代理协议》约定纽威公司在收到北京华胜公司支付的每笔货款后一周内向香港华胜公司支付,一事不再理原则中的“

纽威公司与香港华胜公司签订买卖合同1份,

关于争议焦点1,纽威公司一审诉称:

诉讼中,

2008年9月23日,若纽威公司通过两次判决既获得赔偿款.83元,纽威公司的起诉是否违一事不再理原则;2、纽威公司的起诉并未违一事不再理原则。约定购买存储设备及磁带库,[200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68号裁决书及其更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立法本意是对守约方产生的合法经济损失给予赔偿,如果纽威公司迟延付款,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不应再判决支持纽威公司的损失赔偿请求。(2008)崇民二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华胜公司向纽威公司支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潼南代办进出口公司 商业银行、

2008年5月6日,

该损失应当由造成这一后果的纽威公司自行承担。合同签订后,   中国贸仲裁决纽威公司向香港华胜公司支付由于迟延支付货款而产生的汇率损失和违约金共计.83元。有《进口代理协议》、于200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合同书、并承担裁决费.10美元。

同日,

双方就《进口代理协议》项下产生的法律关系已经终结,纽威公司在收到每笔货款后一周内向香港华胜公司支付;该代理协议同时对纽威公司迟延交货和商业银行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分别约定了违约金。

  纽威公司起诉北京华胜公司是请求给付货款,

北京华胜公司也已经履行付款义务,

约定由商业银行委托纽威公司进口设备,

原审法院(2008)崇民二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纽威公司、不服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0)崇商初字第0867号民事判决,从而要求将受让的权与结欠纽威公司的货款进行销。若不能解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本院于2010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北京华胜公司的违约不能构成纽威公司对香港华胜公司拒付货款的法定理由。设备金额为.12美元,   导致设备的出卖方香港华胜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仲)提起对纽威公司的仲裁。2010年7月1日,   北京华胜公司已经为自身的违约行为承担了违约责任,人民.33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纽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驳回

上诉,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未付货物总价值的5%;违约金按每7天合同未付总额1%计算,2005年1月18日,经法院审理后,

二审判决支持,

约定纽

威公司向香港华胜

公司购买设备,仲裁裁决书中仲裁庭意见部分“纽威公司向香港华胜公司赔偿的上述损失系北京华胜公司迟延支付货款的行为所致,北京华胜公司及无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进口代理协议》,纽威公司应在收到北京华胜公司支付的货款后再向香港华胜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纽威公司的前述损失系因北京华胜公司迟延支付货款的违约行为所产生的直接损失,纽威公司在支付货款时应加付本条规定的违约金,

  同日,

导致纽威公司向香港华胜公司赔偿违约金及汇率损失,   汇款申请书及当事

人陈述等在

卷佐证。元及.73元,由双方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商业银行分别向北京华胜公司支付货款.80元、

中国贸仲作出[200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68号裁决书,

北京华胜公司受商业银行委托将货款支付给纽威公司,纽威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前后两次诉讼的诉讼请求并不相同,   

院判决:要求北京华胜公司支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但北京华胜公司未按约付款,纽威公司请求北京华胜公司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已经法院一、   进口手续并对外签约,北京华胜公司是否应对纽威公司向香港华胜公司支付的汇率损失及违约金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华胜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赔偿纽威公司损失.83元。   美元兑换人民汇率按1比8.55计算,而本案中,又获得利息.96元,

故中国贸仲裁决纽威公司向香港华胜公司支付汇率损失和违约金系由其自身的违约行为所致。

据此,

北京华胜公司提供证明香港华胜公司将其对纽威公司的权转让给北京华胜公司,

并验收合格。约定由商业银行委托纽威公司进口存储设备和磁带库等设备,是指同一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提出的同一诉讼请求。

  本案中纽威公司起诉北京华胜公司是请求赔偿损失,

纽威公司在收到每笔货款后一周内向香港华胜公司支付;同时,违约金计人民.27元,理由:依法改判驳回纽威公司的诉讼请求。进出口权协议编号NW2004-76-2;第13条约定纽威公司迟于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

上诉人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纽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威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中国贸仲作出裁决书更正,因此应当由北京华胜公司负责赔偿。二、

  北京华胜公司于2009年3月2日按生效判决向纽威公司支付了货款。

1、   根据《进口代理协议》约定,北京华胜公司通过汇款方式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款项支付给纽威公司。纽威公司及北京华胜公司签订编号为NW2004-76-2的《进口代理协议》1份,北京华胜公司不服,一事”香港华胜公司以纽威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中国贸仲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任一方可向中国贸仲申请仲裁。纽威公司完全可以通过自有货向香港华胜公司履行合同义务,2009年12月11日,纽威公司负责在货物到港后10天内向商业银行交货;付款方式为到货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北京华胜公司向纽威公司支付设备金额的80%和代理服务费计人民元,   安装调试结束20个工作日内支付设备金额的15%计人民元,纽威公司于2005年8月10日按约将货物交付给商业银行,请求法院驳回纽威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华胜公司签订的《进口代理协议》及纽威公司与香港华胜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原审法院认为:   违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2、2004年12月8日,付款方式参见《进口代理协议》。1、共计.53元。其中第8条付款方式约定为货交用户后100%合同金额T/T付款,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网站动态11月4日及2006年8月25日,由北京华胜公

司负

担,货物总金额为人民元,而北京华胜公

司并

未向纽威公司付款,不满7天仍按7天计算;第14条约定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   故北京华胜公司要求其受让香港华胜公司的权与其结欠纽威公司的务相互销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对货款没有所有权,(1)到货验收通过后20个工作日支付80%设备款项;(2)安装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支付15%设备款项;(3)安装调试结束后6个月内支付设备款项的5%;(4)被申请人收到每笔货款后一周内向申请人支付。

  这是货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质所决定的。

  故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华胜公司赔偿纽威公司损失.83元。且香港华胜公司对纽威公司的权并未到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3、北京华胜公司仅向纽威公司支付服务费元。明显违一事不再理原则。以上款项由商业银行支付给北京华胜公司,本院认定北京华胜公司提供的权转让合同及权转让通知书载明的权相对方非纽威公司,常州市结算资金一般缴款书、两者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纽威公司与商业银行、北京华胜公司一审辩称:

截止至2006年6月28日,

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纽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贸仲认定北京华胜公司向纽威公司付款并不是纽威公司向香港华胜公司付款的先决条件,

裁决纽威公司向香港华胜公司支付货款的汇率损失计人民.16元、   原审法院认为: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纽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请求纽威公司支付货款、原审法院于2008年11月12日作出(2008)崇民二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违约金并承担仲裁费。将纽威公司向香港华胜公司支付的货款汇率损失更正为“

法律原意要求赔偿的合法经济损失已在(2009)锡民二终字第29号判决中得以解决,

具体外贸合同条款及设备清单参见商业银行与北京华胜公司签订的WXSHBZKGCZTXMHT-09(外贸合同NWI2004-76-2);北京华胜公司在收到商业银行支付的预付款后两周内安排其境外公司香港华胜公司向纽威公司交货,

  现纽威公司再次对北京华胜公司提起诉讼,从整个案件及《进口代理协议》来看,北京华胜公司不服原审判决,综上,因此纽威公司的起诉并未违一事不再理原则。显然是荒谬而错误的。(五)关于本案的付款问题”应先征得香港华胜公司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2009)锡民二终字第029号民事判决书中均认定因香港华胜公司对纽威公司的权并未到期,关于争议焦点2,认为,纽威公司应在收到北京华胜公司的付款后再向香港华胜公司支付,安装调试结束后6个月内支付设备金额的5%计人民元,   案件受理费9920元,现北京华胜公司并未按约按时向纽威公司支付货款,

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直接支付给纽威公司。

本院(2009)锡民二终字第02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的经济损失是由于纽威公司自身违约而产生的非法损失,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

上述事实,《进口代理协议》中明确约定北京华胜公司受商业银行委托将货款支付给纽威公司,前案中,   2009年3月2日,2009年5月8日,纽威公司负责办理各项免税、香港华胜公司与纽威公司应当遵循下列时间安排收、故纽威公司对香港华胜公司

的务并未到期

纽威公司能获得的利益仅仅为服务费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于2011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付

出了应有代

价,纽威公司与香港华胜公司签订编号为NWI2004-76-2的《合同书》1份,自然也就不

存在利息收

益,1、上述协议签订后,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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