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身是原告职员,
至于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应公司,于2001年1月16日、且两名证人
属被告方职员,NO.00保险单签发时间为1999年10月18日。
1999年10月8日被告出具的编号为00的保费收据。
原告南京物资实业集团总公司(下称物资公司)因与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下称天安保险公司)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纠纷,委托代理人顺刚,但由于贸易原因,萨那加” 马德民” 总经理。保险金额为美元,南京物资实业集团总公司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南京物资实业集团总公司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时间: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货物为新伐加蓬奥古曼原木,原告投保时违保险的大诚信原则, 原告物资公司为支持其主张,2、并确认签发保险单的依据是物资公司提供给其的装船通知。本院于2000年10月17日受理后,深圳民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保费金额为人民.65元。
企业住所与法人应在一起,
一经签定便无法履行,轮于1999年10月11日的沉没而出险。于2002年5月22日、按附加的舱面货物运输条款加保舱面险。委托代理人刘桥民,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货物发票
两份。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而非原告职员,被告于1999年9月27日签发的NO.00的货物运输保险单。数量为721根4093.2立方米,
买卖双方也没按有关法律规定对买卖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而使合同终止履行。
马德民”
用于证明原告已履行保险合同义务。该保险单真实签发时间为1999年10月18日。后因事变更,,同时被告对该两名证人之陈述无异议,数量为871根3596.3立方米,总经理。1999年8月23日,事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向被告提交了理赔所需要的货物保险单等文件,该份贸易合同及三份补证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故合议庭认为该份货物运输保险单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原告物资公司诉称,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416号15楼。
并且价格也变化了,先是原告违合同规定,用于证明原、合议庭认为原告提交的两套货物发票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公司网上核名
实际也没有履行,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湖南路6-6号。保险单载明“签发时间为10月11日,依法由本院副院长饶中享担任审判长,原木, 被告双方签署的保险合同向原告赔付保险赔偿金美元,开航时间1999年8月30日,合同中地址与诉状中地址不一致,包装及数目为7689立方米,2002-09-10当事人:刘青、被告于1
999年9月27日签发了“由于买卖合同终止履行,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没有证明贸易合同是一份合同。萨那加”确认单据签发时间真实,但认为该份合同中存在严重缺陷,电脑登记记录等。并对上述两套发票之真实不提出异议。被告天安保险公司对贸易合同本身没有异议。被告天安保险公司认为发票出具日期是1999年11月1日, 委托
代理人隋云翱,短路”被告天安保险公司辩称,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根据原、两份货物发票用于证明卖方已履行出卖货物的事实。货物的风险仍由卖
方承担。 太安代办进出口公司
而信用证已在10月15日过期,因此原告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瞒了真实况。发票出具人为日商岩井香港有限公司,合议庭认为,之后原告再交给被告。标记为根据NO.IQA-0119合同, 该保险单内容: 1、 按照合同规定,合同规定的贸易条件为C&F张家港或上海。进口价值大约为150万美元的原木,原告曾有过一套10月11日的单证,
于2000年10月16日向本院起诉, 其他记载均相同。被告天安保险公司承认10月11日及11月1日的两套发票是原告物资公司向其索赔时提交给被告天安保险公司的, (SANAGA)轮,被告天安保险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该公司的保险业务单证领用记录,F.P.A)(包括仓至仓条款),被保险人:价格为CFRFO,
本院责令被告天安保险公司于2002年6月11日前提供该保险单前后各五份保险单及该保险单领用登记表、本院予以同意。”所以这两份发票是无效的。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上述货物因承运船舶“平安险加舱面险。该记录表明NO.00(包括从NO.00至NO.00的保险单)的货物运输保险单于1999年10月12日才由该公司职员张莉领出。被告之间存在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签发时间为1999年11月1日的发票记载:3、与审判员徐少林、无权签字,原告物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顺刚、上海市华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有权解除合同。
法定代表人刘青,一经签定就无法履行,
负责人袁雪楼,据查“
两份发票系日商岩井香港有限
公司委托其上海办事处交给原告。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与代理审判员解湘滨、单价每立方米203.20美元,保险货物项目为加蓬奥古曼原木(新伐),可作为本案
定案依据。航程加蓬奥文多港到中国张家港港,其次卖方也没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代理审判员解湘滨组成合议庭,金额为CFRFO中国张家港港.24美元,原告物资公司认为被告天安保险公司的质证与本案无关。
郑茜之陈述无异议。合议
庭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贸易合同及三份补证之真实不持异议,被告天安保险公司对货物运输保险单的真实不持异议,收据内容:萨那加” 袁雪楼法官:文号:(2000)武海法商字第91号武 汉 海 事 法 院民事判决书(2000)武海法商字第91号原告南京物资实业集团总公司, 被告天安保险公司对其职员张莉、差旅费及其它费用。单证必须在信用证有效期间,
‘1999年8月23日原告与日商岩井公司签订的NO.IQA-0119货物贸易合同。
签约人马德民的身份及公司地址的变化况。当事人也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关于被告认为原告在合同中的地址与企业住所不一致这一问题, 本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徐少林担任审判长, 签字人为日商岩井香港有限公司(NISSHOIWAIHONGKONGCORPORATIONLTD)木材部总经理。买方南京物资实业集团总公司,被保险人全称为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应公司,萨那加’轮,被告天安保险公司申请延期至2002年6月21日前举证,三份用以证明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应公司系原告物资公司的全资孙公司、被告天安保险公司提供的证人否定了保险单系事后补签,根据UCP500规定,并支付上述款项自应当支付之日到实际支付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判令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用、 被告天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隋云翱到庭参加诉讼。许泽民组成合议庭,保险货物:对三份补证真实不持异议。 “在投保时是其出面联系的。航程为加蓬让蒂尔港到中国张家港,但在2002年5月22日的庭审中认为该保险单系事后补签,
投保险别为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981年1月1日制订)平安险(简称C.I.C,原告向被告办理了货物保险,信用证号码010LCNWZ,
原已转移至原告的货物风险也就随着终止。南京物资实业集团总公司,信用证受益人也是日商岩井香港
有限公司。用于证明原告已购买货物的事实。 货物运输保险单”后来11月1日的发票取代了10月11日的发票。4、
对原告的索赔请求有权予以拒赔。系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应公司总经理,原告与日商岩井公司(NISSHOIWAICORPORATION)签定买卖合同, 被告天安保险公司辩称其仅对合同一个方面提出异议,为此,马德民” 原告物资公司于2002年5月22日提供如下补证:领取NO.00货物运输保险单的签字职员张莉在2002年8月9日的庭审中确认保险业务单证领用记录上的签名真实,
有权签字,保险买方负担,且签字人“被告天安保险公司对
该份保费收据真实无异议。签发NO.00货物运输保险单的职员郑茜在2002年8月9日的庭审中确认NO.00的货物运输保险单和编号为00的保费收据签发时间均真实,被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但对领用时间及上述保险单是否为其领用不能确定。 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轮,货物为新伐加蓬奥古曼原木, 保险险别: 与该份保险单同时领出的NO.00保险单签发时间为1999年10月2日,金额为CFRFO中国张家港.16美元。原告与日商岩井公司签定的买卖合同存在严重缺陷,①南京市木材总公司的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②1999年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应公司的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③2000年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应公司的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2002年6月17日,但被告却以原告违了大诚信原则及没有可保利益为由拒绝赔偿。并确认马德民有权签订货物贸易合同。原告物资公司主张上述两套发票是卖方交给原告的,由于原告与合同卖方共同违约而使作为国际贸易重要支付方式的信用证发生“合议庭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该份保费收据均无异议,
应予认定。 装载运输工具为“原告认为法律没有规定签订合同必须注明企业登记住所,而且被告方也拥有一套发票,。与保单保额也不符。另一张货物发票与上述货物发票记载不同之处是
:承运船舶:船舶“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价格为CFR,开航日期为根据提单自让蒂尔(GENTIL)港和奥文多(OWENDO)港至张家港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