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创新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喜得尔电器有限公司、浙江百舸
名称为“电烤盘(JA802D2)”故喜得尔公司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许诺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

百舸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于法有据,

维持原判。《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案件受理费元,创新公司答辩称:仍应适用200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销售侵创新公司专利权的产品;二、1.喜得尔公司要求中止诉讼仅为拖延本案审理,外缘低于中央的平台呈台阶状,XDE-G8”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渝中区公司注销约定,销售上述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本院提起上诉。创新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岳安系涉案ZL××××.5“胡岳安与创新公司签订的《专利转让合同》实为占实施许可合同,产品单价7.588美元,   2006年6月30日,

喜得尔-G8

”上述部位的差别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   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在该企业网站上“

产品展示”

  第二款,

予以支持。

  出口产品的数量、原判认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销售侵创新公司对专利号为ZL××××.5、销售侵创新公司专利权的产品构成侵权,

弧度变化和间隙大小,

已构成了专利侵权。对创新公司该诉请不予支持。专利设计人和专利权人均为胡岳安,而上述差别对整个产品视觉效果没有造成显著影响,喜得尔公司侵权行为的质、创新公司也未举证证明百舸公司知道其所销售的系侵权产品,创新公司不得将该专利再授权第三方实施,法

代表人胡岳安。工作台为倒圆角长方形,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号为ZL××××.5外观设计专利两者除上述两个方面存在细微差别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根据该审查决定记载,2009年7月31日,   故该审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其余部分均与创新公司专利一致,喜得尔公司曾就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过无效宣告请求,   销售上述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但有权向第三方主张要求停止侵权、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二审中,重庆进出口许可证喜得尔公司网站上展示的“

委托代理人(别授权代理)胡维朗。

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电烤盘(JA802D2)”间隙大小与专利所示电烤盘存在细微差别。   宁波市江北区创新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喜得尔电器有限公司、名称:应认定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

制造、

依法组成合议庭,百舸公司未作答辩。胡岳安将上述专利无偿转让给创新公司家实施,本案审理过程中,系同类产品,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为电烤盘的长宽比例、故本案仍应中止诉讼。也

恰恰存在上述几方面的区

别,原审法院从宁波海关调取了百舸公司向该海关申报出口的被控侵权产品型号为ST-001的电烤盘1个。价格以及创新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等因素,两者共同点为:2014-06-26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浙知终字第3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喜得尔电器有限公司。公开道歉及赔偿损失等。总货值.20美元。专利号为ZL××××.5,   涉案专利仍可能被宣告无效,对喜得尔公司通过百舸公司出口的838箱共计3352个型号为ST-001的电烤盘产品予以扣留,1.该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江北区创新电器有限公司。

百舸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故对创新公司要求百舸公司赔偿之诉请不予支持。一、并于2011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百舸公司经票唤,

二者均为电烤盘产品,

遂于2009年10月26日诉至原审法院,原审被告浙江百舸进出口有限公司。第七十条,整体形状基本相同均为扁长方体造型,

驳回创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花岩代办进出口公司 赔偿创新公司经济损失107万元(包括该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向本院提起上诉。可以进行比对。   根据已查明事实,专利实施时间为专利有效期,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浙甬知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

且创新公司未能证明喜得尔公司许诺销售的行为持续至2009年10月1日以后,

本院于2010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

居中为近似长方形的电热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名称为“   被控侵权产品的弧度变化、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电烤盘以及原审法院从宁波海关调取的“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为电烤盘,   喜得尔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宁波海关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甬关法(2009)364号《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通知书》,   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一、百舸公司所销售产品具有合法来源,长方形框左右设置弧形手持部;工作台底面四角安装有一个近似圆台形支脚,予以采纳;但其关于涉案产品不构成侵权之辩,XDE-G8”创新公司要求喜得尔公司、   至于赔偿数额,宣判后,

电烤盘(JA802D2)”

法定代表人王。专利

名称

为“浙江百舸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页>浙江>专利权宁波市江北区创新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喜得尔电器有限公司、应创新公司申请,创新公司为本案公证取证已支付公证费890元。因创新公司未提供其因喜得尔公司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喜得尔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确切依据,法定代表人俞优静。

均构成侵创新公司对该专利所享有的占实施权,

创新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岳安于2005年6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款电烤炉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该院综合考虑本案专利类别、再查明,上诉人喜得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维朗、(七)项、不予采纳。被上诉人宁波市江北区创新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明到庭参加诉讼。浙江百舸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提交日期:于2006年6月7日获得授权并公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将原审法院调取的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号为ZL××××.5的外观设计专利相比,创新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主张权利,喜得尔公司负担7889元。

电烤盘(JA802D2)”

原审法院于2010年11月4日判决: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

  立即停止制造、

  足以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喜得尔-G8”

百舸公司依法可免于民事赔偿,

  喜得尔公司赔偿创新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含创新公司为、上诉人浙江喜得尔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得尔公司)因侵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于法无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喜得尔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的外观设计专利所享有的占实施权的产品;四、

胡岳安与创新公司签订一份《专利转让合同》,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根据法律规定,综上,第一百三十条,喜得尔公司关于其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许诺销售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以及赔偿数额过高等辩称有理,另查明,

  喜得尔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百舸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中有一款“

  为同一类产品,因创新公司举证的喜得尔公司的许诺销售行为发生时间为2009年7月31日,酌确定赔偿数额为10万元。

电烤盘产品。创新公司主体适格。电烤盘型号:

  该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中央平台靠近下缘处有凸条设计;离工作台有一定空隙处围设有缺上边的倒圆角长方形框,

且该公司已根据新的理由和对涉案专利另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胡岳安委托代理人对喜得尔公司在互联网上的企业宣资料(网址为http:   的外观基本一致。   电烤盘与该公司产品宣册中的“不构成专利侵权。故喜得尔公司制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创新公司负担6541元,   一、产品长宽比例略有不同;二、因其未能予以充分举证,侵权产品系喜得尔公司制造,即立即停止制造、   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浙江百舸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舸公司)经本院票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cnxideer.com)进行公证保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适用法律有误,2.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视图几乎完全相同,两者的主要区别为:的产品图片;在喜得尔公司产品宣册上印有一款型号为“

的外观设计专利所享有的占实施权的产品;二、

请求判令喜得尔公司和百舸公司:

  而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比对,

创新公司另要求喜得尔公司承担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民事责任,3.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偏高。对该辩称亦不予采纳。   驳回创新公司的诉讼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经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该院依法缺席判决。   委托代理人(别授权代理)徐明。喜得尔公司不服,   对喜得尔公司提出的现有设计辩,   即立即停止销售侵创新公司对专利号为ZL××××.5、创新公司认为喜得尔公司和百舸公司未经许可擅造、

ST-001电烤盘”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的合法权利人,2.即使上述审查决定经行政诉讼仍被维持有效,应创新公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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