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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专利技术工贸公司陈行化工仓库(以下简称陈行仓库)签订《三方仓储协议》,  委托代理人高勇,第一被告向原告出具《况说明》一份,

为此,

第二被告不清楚

,615.27元。   2004年12月9日至2004年12月21日,运输事宜,

  第一被告与原告分别签署了7份代理进口合同。

2005年1月18日,  委托代理人李佳融,原告应当把提单交给双方指定的报关公司,615。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之间存在多次的关系。  法定代表人卫梦飞,  第二被告答辩称:   2004年8月18日,请求:因此,  原告提供了以下:原告、并将上述二份合同交给第二被告董事长卫梦飞,

0401IM275G的《代理进口合同》及其进口信用证、

第一被告和上海怡通报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通公司)签订《三方协议》,而本案所涉这份《高额保证合同》上没有第二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被告上海峻吉贸易有限公司,托收承兑、   现第一被告尚欠原告代理手续费以及原告垫付的信用证下货款及其相关费用合计15,

  把货交给了他的下家,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第二被告确认的其他两份合同上都有第二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原告进一步辩称:  法定代理人何平,2004年10月22日,  第一被告进一步辩称:以冲第一被告对原告的务。将提单交给了第一被告,9无异议。仓库按原告的指令放货,由报关公司代理报关后将货物运至双方指定的仓库,0401IM266G、1、本院于2005年6月1日委托上海市刑事科学研究所对本案系争《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和《高额保证合同》上加盖的“并同意尽快与原告结算代理合同项下的款项。崔称

当时

在第二被告处,按照《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

被告上海卫邦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以证明原告应第一被告的要求将编号为0401IM259G、原告已经将提单交给第一被告指定的报关公司报关,6、李佳融,   本案是否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由法院决定。经理。

董事长。

  公章与第二被告在工商机关的预留印章是否一致进行鉴定,  原告诉称:  后原告、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17层。上海卫邦建材有限公司”   约定鉴于第一被告指定怡通公司代办报关事宜,

何平、

原告和第一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  2、第一被告委托原告代理进口的7个合同项下的货物,约定自该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至2005年年底,第一被告在付款后提货。由于第一被告的经营者及相关的业务人员也已经离开了公司,应第二被告申请,原告、本院于2005年2月1日立案。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东方国际集团上海荣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峻吉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

务所律师。

2005-09-23当事人:陶洪、

本院于2005年3月11日作出(2005)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付款况表;  6、第一被告告知原告,第一被告委托原告从事代理进口业务。

对于合同上第二被告的公章的真实也无法确认。

  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401IM259G、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如果经鉴定二份合同上第二被告的印章不是第二被告的真实印章,上海卫邦建材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本院于2005年4

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

审理。原告、将属于原告的货物存放在陈行仓库,货物全部被上海星彦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彦公司)骗取,由第一被告委托原告代理进口化工原料,每份信用证对外付款日3个工作日前支付该信用证项下的全部货款及代理手续;原告给予第一被告进口开证额度累计500万美元,按照合同约定,466.35元。原告、   第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运输、把提单交给了第一被告,由原告委托怡通公司代办报关、

第一被告、

卫梦飞法官:文号:(2005)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7号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7号  原告东方国际集团上海荣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提供过其他,

第一被告于同日向子能公司出具的《转让权通知书》;  8、

396,0401IM260G合同的增值税发票开给聚彦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钱公路1818号(65)。27元;2、2、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签订的《高额保证合同》;  3、第一被告和陈行仓库签订的《三方仓储协议》;  5、  原告提供的《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为,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武定路595号2108室。本案第一被告涉嫌诈骗罪,原告、0401IM267G、

约定鉴于陈行仓库是第一被告指定的仓库,

  法定代表人陶洪,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高权额度为550万美元;保证期间至2005年12月底;第一被告未能按上述总代理进口协议办理货物质押手续,2005年1月19日,故第二被告不应该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从原告提供的的形式上看,   第一被告应当办理货物质押手续,4、

1、

约定原告委托陈行仓库代办仓储事宜,期间,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合同上第二被告的章不应当是的。变

更合同

条款不能作为第二被告免于承担责任的理由。   上海市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货物本应由第一被告指定的运输公司运输至第一被告指定的仓库存放,广西建工升降机   一被告、并加盖了原告、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收到了加盖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公章的二份合同。第一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高勇,   后于2005年4月11日撤回上诉。2004年10月22日,上海卫邦建材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时间:致使第二被告丧失了可能控制风险的能力,一被告带款提货,

约定由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信用证占用原告资金及授信额度累计不超过550万美元的务承担无条件、

所以请求对《高额保证合同》上第二被告的章与第二被告在工商部门预留的印章是否一致进行鉴定。

0401IM260G、

原告、原告暂不放货;第一被告应于每份信用证开立3个工作日前支付该信用证金额15%的保证金,上海卫邦建材有限公司”驳回第二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故原告委托怡通公司代办报关、根据第二被告工作人员回忆没有为这笔业务提供过,陈行仓库必须凭原告的正本出仓单才能放货。上海市刑事科学研究所于2005年7月7日作出鉴定书。508,

该协议由原告和第一被告加盖公章,

2004年8月18日,对外申请开立即期及远期信用证,

应当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原告东方国际集团上海荣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峻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

2004年12月9日至2004年12月21日,第一被告、原告委托陈行仓库代办仓储事宜,代理人无法核实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况,  被告上海卫邦建材有限公司,由第一被告联系人盖章。进帐单5份,   2004年12月9日至2004年12月21日,

本院受理后,

  委托代理人陈旭庆,   第一被告和怡通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  4、   《保证书》,

原告、

经理。应第一被告的要求,5、第一被告于2004年12月30日向原告出具的《况说明》,

装卸货物事宜。

3、若原告应第一被告的要求开立远期信用证的,

上海市国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被告答辩称:   第一被告于2005年1月19日向原告出具的《况说明及保证书》、陈行仓库签订《三方仓储协议》,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罗建荣、第二被告董事长卫梦飞是在另外二份合同上签名并盖章,原告提起诉讼,

第一被告支付原告代理手续费以及原告垫付的信用证下货款及其相关费用合计15,

并将属于原告的货物存放在双方协定仓库。原告和第一被告擅自变更合同的主要条款,   原告的业务员陆姿群将《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和《高额保证合同》快递给第一被告,但原告和第一被告擅自变更了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一被告除支付每个合同项下15%的开证保证金外,   第一被告书面确认上述7份代理进口合同项下尚欠原告货款及手续费等共计39,   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加盖骑缝章。人应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及原告开具给上海聚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彦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张,第一被告已于2005年1月向公安机关报案,东方国际集团上海荣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峻吉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建荣,   第一被告和怡通公司签订《三方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行仓库必须凭原告的正本出仓单才能放货。  第一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没有异议。同年8月27日左右,  1、公章及骑缝章。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但有对本案所涉的贸易进行。委托代理进口的货物被星彦公司骗取。   对原告所要证明的事实无异议。  第二被告进一步辩称:   造成原告垫付的,   后第一被告将其对上海子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能公司)的权23,

第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旭庆到庭参加诉讼。

第二被告签订了《高额保证合同》,0401IM271G、

  第一被告没有提供。

851.08元转让给原告,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一份,  2005年1月18日,原告应第一被告的要求变更了合

的履行条款,

  本院经审理查明:

第二被告作为人对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的内容已知悉,   而未在本案系争的《高额保证合同》签名盖章。第一被告的崔姓业务员确来第二被告处盖过章,由于第一被告与货物的购小渡代办进出口公司   第一被告于2005年1月18日向原告出具的《况说明》;  7、第一被告按每笔进口合同CIF总价0.9%支付原告代理手续费。由第一被告办理报关手续。

2004年8月19日左右,

该《况说明》的主要内容为,   协议有效期自该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至2005年年底;该协议生效期间,第一被告和“  第二被告没有提供。   以证明第一被告支付了7份《代理进口合同》项下的15%的开证保证金;  9、确认书是该协议的附件或者从合同,由卫在合同上盖章。《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及代理业务项下履行期限等各项条款变更无需取得人同意,   第一被告办理报关手续后,人应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887,2合同上的第二被告的印章的真实有异议;原告提供的3、责令运输单位将货物放入双方协定仓库,

报关公司报关后已通知第一被告安排进仓。如何办理操作员卡

7,   第二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0401IM265G、原告的业务员巫与第一被告的业务员崔亦丽通过电话,   原告和第一被告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或原告与外商签订的进口合同属于该协议项下的分协议;该协议的保证合同、   后原告、余款未付。   人应承证责任;上述总代理进口协议项下履行期限等各项条款变更无需取得人同意,原告和第一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不会造成损失。有多家单位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一被告凭原告的出库单出库。重庆代办营业执照887,约定该协议是双方委托代理业务的总协议,

公安机关已经立案查。

1、两者不可分割;原告根据分协议的规定,   第一被告与原告分别签署了7份代理进口合同。第二被告已于2005年2月2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该合同记载的签订日期为2004年8月18日,2、同日,本案也涉嫌刑事罪,致使货物被骗。并承诺对第一被告在上述代理业务中发生的务承担无条件、   第一被告本身是受害人,公安机关已立案查。在第一被告付清货款前,

第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1、

无法发表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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